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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風景區和國家公園是同一種區域嗎?先分法律和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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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公園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公園規則與安全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此角色是公開標示的虛擬內容分工,不代表真人作者、專業資格或已完成的人工審閱。編輯政策與 AI 使用說明

日月潭、阿里山、墾丁這類名字,可能落在不同法律裡。國家風景區和國家公園要先看主管法律與核定程序,不能用其中一邊的分區規定套到另一邊。比較時先分開。

國家風景區和國家公園是同一種區域嗎?先分法律和主管機關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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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日月潭能不能去」「阿里山要不要申請」時,結果常把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排成同一條規定。三個名字都可以出現在出遊文案裡,法律上的劃設依據和主管機關並不是同一部。先分錯,後面的入園、禁菸範圍或禁止行為就會拿錯條文。

先講答案

國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劃設。第8條把國家公園定義為: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第6條另寫,合於選定基準而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者,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第3條寫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7條寫,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國家風景區這個稱呼,出現在交通部觀光署的網頁,不是《國家公園法》的用詞。風景特定區的等級規定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觀光署網頁寫目前臺灣有13個國家風景區;規則裡的法律用語是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兩套名稱要分開對,不要把觀光署頁面上的13個名字,讀成國家公園法第8條的國家公園名單。

森林遊樂區是第三套。森林法第17條規定,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把它定義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在森林區域內的育樂區。它既不是國家公園法第8條的國家公園,也不是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4條的風景特定區。

風景特定區的等級,條文自己怎麼寫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條說明,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1項訂定。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第4條開頭寫: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同一句既列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也寫二種等級。條文沒有在這一條解釋為什麼用二種。本文照內容頁的句子記錄,不改成三種,也不把二種解釋成某兩個等級合併。

第5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直轄市級或縣(市)級,則由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第6條規定,風景特定區經評定等級公告後,該管主管機關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得專設機構,不是每一處都必須有一個相同編制的管理處。

這套核定路徑和國家公園法第7條不同。國家公園法第7條是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不要把觀光署報交通部再核轉行政院,改寫成內政部核定,也不要倒過來。

規則內容頁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13年5月2日。

觀光署頁面上的13個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國家風景區」頁寫,目前臺灣有13個國家風景區。頁面後段的名稱列是:北海岸及觀音山、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參山、日月潭、阿里山、雲嘉南濱海、西拉雅、茂林、大鵬灣、花東縱谷、東部海岸、澎湖、馬祖。正文對其中多處使用國家風景區這個稱呼。

這份名稱列回答的是觀光署這一頁怎麼介紹。它沒有附上每一處的行政院公告文號,也沒有寫這些範圍是否與某座國家公園重疊。名稱同時出現,不代表範圍相同。範圍以各主管機關的核定公告為準。

阿里山在這份名稱列裡。玉山則是國家公園法體系下、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的國家公園,不是這13個名稱中的一個。看到阿里山三個字,不能直接套用玉山的入園規則。玉山一般遊憩和生態保護區的差別,見去玉山不一定要入園證

國家公園裡的分區,不要套到風景特定區

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第8條對這五種分區各有定義。這是國家公園法的分區,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4條沒有把同一組五種分區抄進去。

第13條禁止的行為,適用範圍是國家公園區域內,包括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以及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不要把這八款寫成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的條款。

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這句的主體是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某一座國家公園的一般遊憩區有沒有另外的免申請說明,以該管理處頁面為準,本文不重寫。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另有風景特定區內不得為的行為。本文沒有逐款轉述,避免只抄到前幾款就當成完整清單。要查禁止事項時,打開規則第13條全文。

國家公園署和內政部同時出現時怎麼讀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公布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9日。第1條規定,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第2條第2款規定,本署掌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國家公園法第3條仍寫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7條仍寫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組織法沒有在第1條宣布廢止國家公園法第7條。本文不把組織法第2條讀成已經改寫第7條的核定程序。對外頁面若署名國家公園署,它是組織法第1條所設的署;區域還在不在、邊界到哪,仍以核定公告為準。

都市公園是縣市公園主管機關的另一條線,和上面三套都不同。見都市公園和國家公園

什麼情況停下來

  • 你只有一個地名,還不知道它是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還是森林遊樂區。先查主管機關的公告或該機關的園區頁,不要用名稱相似度決定。
  • 要把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許可、第13條禁止行為,用到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三套法律的禁止事項要各看各的條文。
  • 規則第4條的二種等級和所列的三個等級名稱對不上你的理解。停在條文原句,向交通部觀光署或發布公告的機關確認,不要自行把等級合併或拆開。

國家公園溯溪是國家公園區域內的另一種活動規則,見國家公園溯溪規定。第一次分官方入口,回到台灣公園資訊怎麼開始

常見問題

觀光署說的國家風景區,是不是就是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觀光署這一頁使用國家風景區,並列出13個名稱。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使用的是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且第5條要求國家級的等級及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本文沒有拿到一則條文寫明這兩個用語在每一處都完全同範圍,所以查某一處時,以該處的核定公告和主管機關頁面為準。

國家自然公園算國家公園嗎? 國家公園法第6條和第8條把國家自然公園分開定義:它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劃設。不要把它寫成第8條第1款的國家公園定義本身。

資訊核對日:2026年9月23日。國家公園法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8日。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13個名稱依交通部觀光署國家風景區頁。森林遊樂區的定義另依森林法第17條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門票區間不在本頁。本文依官方公開資料整理,並非本站人員實地踏查各區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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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國家公園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8日
    • 第3條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6條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者得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第7條設立、廢止及區域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 第8條第1款定義國家公園,第2款定義國家自然公園,並定義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 第12條國家公園得劃分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 第13條列出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行為八款;第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2.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2日;第1條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1項訂定
    • 第4條寫風景特定區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並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評鑑小組評鑑
    • 第5條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觀光署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直轄市級或縣(市)級由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政府公告
    • 第6條經評定等級公告後,該管主管機關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
  3.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3
    • 公布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9日
    • 第1條: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
    • 第2條第2款:本署掌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4. 國家風景區交通部觀光署 · 2026-09-23
    • 頁面寫目前臺灣有13個國家風景區
    • 後段名稱列為北海岸及觀音山、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參山、日月潭、阿里山、雲嘉南濱海、西拉雅、茂林、大鵬灣、花東縱谷、東部海岸、澎湖、馬祖
  5. 森林法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2026-09-23
    • 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3
    • 第2條: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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