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受保護樹木怎麼認定?樹胸圍、樹齡標準與移除許可、罰則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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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裡一棵老樹是不是受保護樹木,不是符合條件就自動成立,還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臺北市怎麼認定、修剪要不要先送審,一次看懂。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怎麼認定?樹胸圍、樹齡標準與移除許可、罰則一次看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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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園要施工,或看到一棵老樹上綁著「受保護樹木」標示牌,很多人不確定這代表什麼、是不是隨便一棵老樹都算。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訂了明確的認定標準,但符合標準不代表自動成立,還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的程序。

先講答案

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3條,樹木除了不是已依森林法公告為受保護樹木之外,具有下列4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者,才是受保護樹木:一、闊葉樹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針葉樹0.6公尺以上、桑科榕屬樹種1.1公尺以上;二、闊葉樹樹胸圍2.5公尺以上、針葉樹1.8公尺以上、桑科榕屬樹種3.4公尺以上;三、樹齡50年以上;四、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條文並定義「樹胸高直徑」與「樹胸圍」都是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或周圍。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第5條),違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第11條)。

這是臺北市的規定。本條例114年12月30日修正第2、3、7、9、14條並增訂第3-1條,依第14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至本文核對日已施行。其他縣市如有各自的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認定基準與程序可能不同,本站目前只查證了臺北市,不代為套用到其他縣市。

認定不是自動生效:先會勘,再有「暫定受保護樹木」

依第3-1條,主管機關進行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時,應於3個工作天內派員現場會勘,認定期間以3個月為限,自首次派員會勘時起算,必要時得延長一次;認定期間內的樹木為「暫定受保護樹木」,如果沒有在期間屆滿前完成認定程序,自期滿次日起就失去暫定受保護樹木的效力。如果樹木還沒進入認定程序就遇到緊急情況,來不及先辦會勘,主管機關可以立即派員逕列為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期間以1個月為限,同樣要在期間內進入認定程序,否則失效;逕列時應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並在現場適當位置公告。不論是哪一種暫定受保護樹木,在暫定期間內都「視同受保護樹木」,由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

主管機關與各機關職責

依第2條,本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並由所屬機關分工執行:文化局負責本自治條例的督導及協調、受保護樹木之列管、違規處罰、私有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工務局負責受保護樹木之普查及執行、技術援助之提供、第9條所定的追蹤處置,以及工務局管理用地與本市公告山坡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的維護;都市發展局負責受保護樹木地區的都市計畫配合事項;民政局及各區公所負責技術援助的受理申請與追蹤處置;警察局負責協助勘查與處理。

依第7條,前述各權責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勘查,場所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必要時還可以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違反這項配合勘查義務的,依第1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另依第9條,工務局及區公所應定期追蹤當地受保護樹木實際狀況,除每年12月向主管機關提報資料外,視實際需要即時提報;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公園整修、公共工程遇到受保護樹木怎麼辦

依第6條,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等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才能施工;如果基地屬公有土地,例如市有公園,受保護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無法原地保留時,才由建設開發者自行負擔經費依規定辦理移植與復育。違反第6條規定者,依第12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同樣可連續處罰。也就是說,公園整修施工不是想移樹就移,市有公園裡的受保護樹木依規定要以原地保留為優先。想知道某次公園整修的具體施工範圍與期程,可先讀公園整修或封閉怎麼查,本文只處理受保護樹木這一層,不重複整修查核全文。

受保護樹木想修剪,要先送審還是可以直接剪

一般情況下,受保護樹木如果要修剪,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受保護樹木資訊平臺」問答說明,須先擬具修剪計畫,經文化局審核後才可以進行,施作後2週內還要報送施工要項紀錄辦理備查——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第5條),修剪不是想剪就剪。

臺北市政府另以109年6月10日公告函釋訂有簡政便民措施,管理單位辦理受保護樹木「日常維護之必要性修剪」,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不必事先送審:只做枝條清理、疏剪,不涉及樹體結構及樹型調整;修剪不超過全葉量25%(桑科榕屬樹種可視現場條件酌予放寬至35%);每年以1次為限;並於3天前張貼公告、同時通知文化局。其中枝條清理、疏剪、不超過全葉量25%、每年1次等條件,依109年6月10日公告函釋與109年9月18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093034974號函;桑科榕屬放寬至35%,依114年1月8日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14屆第6次委員會決議。不符合上述例外條件的修剪,仍要回到一般程序,先送修剪計畫給文化局審核。

這跟「樹快倒了怎麼通報」有什麼不同

本站公園遊具壞掉、樹快倒了怎麼通報?1999與管理單位整理處理的是「樹木有立即傾倒、斷裂等危害安全情事時,該打哪個電話通報」;這篇處理的是「一棵樹依什麼標準、什麼程序被認定為受保護樹木,以及要修剪、移除受保護樹木需要什麼許可」,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如果現場遇到樹木有立即危險,仍應優先依前述通報指南處理,不是先查是否受保護。

什麼情況不用自己判斷,直接查官方

常見問題

只要符合樹胸圍或樹齡等標準,這棵樹就自動是受保護樹木嗎? 不是。第3條寫的是「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者」,符合條件只是進入認定程序的門檻,還要經過主管機關會勘、認定,並完成公告,才正式成為受保護樹木;認定期間內的樹木則是「暫定受保護樹木」,視同受保護樹木管理。

受保護樹木可以修剪嗎? 可以,但一般情況要先擬具修剪計畫,經文化局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如果是管理單位辦理的日常維護簡單修剪,且符合只做枝條清理疏剪、不涉及樹體結構、全葉量不超過25%(桑科榕屬樹種放寬至35%)、每年以1次為限、並於3天前公告及通知文化局等條件,可以不經事前審核逕行修剪;不符合這些條件的修剪,仍要送審。

第一次查台灣公園、遊戲場或開放資訊,可先回到台灣公園資訊怎麼開始

資訊核對日:2026年9月21日。本文依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現行條文整理,114年12月30日修正第2、3、7、9、14條並增訂第3-1條,依第14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至本文核對日已施行;修剪相關簡政便民措施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受保護樹木資訊平臺」問答整理,該問答引述臺北市政府109年公告函釋與114年1月8日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決議。僅涵蓋臺北市,其他縣市樹木保護規定請查當地主管機關公告。受保護樹木列管狀態會持續更新,實際某棵樹是否已列管,以查詢工具結果或現場公告為準。本文依官方公開資料整理,並非本站人員實地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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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2026-09-21
    • 第3條:受保護樹木指未經依森林法公告為受保護樹木,且具有樹胸高直徑、樹胸圍、樹齡50年以上、珍稀或具生態文化代表性等4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及公告者;樹胸高直徑與樹胸圍均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數值
    • 第3-1條:認定程序應於3個工作天內派員會勘,認定期間以3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認定期間內為暫定受保護樹木;未進入認定程序之緊急情況得逕列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期間以1個月為限;暫定受保護樹木視同受保護樹木,由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
    • 第2條: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負責督導協調、列管、處罰與私有樹木保育補助,工務局負責受保護樹木之普查及執行、技術援助之提供及第9條追蹤處置
    • 第5條: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
    • 第6條: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樹籍資料及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基地屬公有土地者,受保護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
    • 第7條:各權責機關必要時得派員進入公私場所勘查,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 第9條:工務局及區公所應定期追蹤受保護樹木實際狀況,每年12月向主管機關提報資料;各權責機關發現違反情事應予制止或必要處置並通知主管機關
    • 第11條:違反第5條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
    • 第12條:違反第6條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
    • 第13條:違反第7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 第14條: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2.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異動條文)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2026-09-21
    • 114年12月30日修正第2、3、3-1、7、9、14條(第3-1條為增訂)
  3. 受保護樹木如欲修剪,要如何申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受保護樹木資訊平臺) · 2026-09-21
    • 修剪申請需先擬具修剪計畫,經文化局審核後方可進行,施作後2週內報送施工要項紀錄辦理備查
    • 日常維護簡單修剪符合枝條清理疏剪不涉及樹體結構、修剪不超過全葉量25%(桑科榕屬樹種可放寬至35%)、每年修剪1次、3天前張貼公告並通知文化局等條件者,可逕行進行日常維護修剪
    • 枝條清理疏剪、不超過全葉量25%、每年修剪1次等條件依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10日公告函釋、109年9月18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093034974號函;桑科榕屬放寬至35%依114年1月8日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14屆第6次委員會決議
  4. 本市受保護樹木應該由誰來保護?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受保護樹木資訊平臺) · 2026-09-21
    • 土地所有權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受保護樹木,並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政府角色為督導管理,依法規防止樹木遭受人為破壞
  5. 受保護樹木查詢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受保護樹木資訊平臺) · 2026-09-21
    • 平臺提供依樹籍編號、樹種、地址、行政區等條件查詢已列管受保護樹木紀錄的功能,收錄3,879筆受保護樹木記錄